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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對同性婚姻法案 不等同向同性戀者丟石頭 

 


 
反對同性婚姻法案 不等同向同性戀者丟石頭

 -對甘獻基「我們可以丟石頭嗎?」一文之回應

文/護家盟律師團

     最近一位台大法研所畢業的召會弟兄撰文聲稱教會界發起的連署文件和文宣內容有誤,指責教會界沒有查驗而誤導教友,本文作者亦為台大法研所畢業、執業近三十年之律師,對其撰文內容提出辯正。

一、護家盟的文宣小冊內容並無故意誤導教友

 查護家盟的文宣小冊是把伴侶盟倡議要進行修正或增訂的三個法案的概念混在一起,包括已一讀通過的「同性婚姻」、或是包括尚未進入審議的「伴侶法」和「家屬法」(即多元成家法),因為這是伴侶盟努力推動的終極目標,文宣小冊未嚴格加以區分,可能因此會造成不懂法律的人搞不清楚三個法案不同的內容和修訂後帶來的影響,但撰文者應絕無甘文所稱故意誤導教友的動機。

二、愛罪人、恨惡罪

 教會中或基督徒身邊都有同性戀者,我們並沒有定罪他們,因為神「恨惡罪」,卻「愛罪人」,所以不論是牧者或平信徒,我們對同性戀者都是採取接納的態度,希望他們能悔改歸主。但是我們不能眼看有人想要藉著國家法律扭曲正當的價值觀、破壞家庭倫常,還要美化不倫的同居關係。反對同性的婚姻論述已夠多(請大家參考柯志明教授所撰「台灣同性婚姻法制化之調查研究」一文),本文暫不討論該部分,僅就甘文中所稱對於伴侶法和家屬法的誤解,提出不同意見。

三、婚姻是盟約、不能用契約取代

 基督徒相信神造男造女,也相信婚姻是神所設立和祝福的制度,為要使人能生養眾多、管理世界。在這樣的信仰架構下,我們認為婚姻是個神聖的「盟約」,而不是個「契約」關係。盟約除了要有愛的基礎,還有委身、有犧牲、有至死不渝的承諾,有不論對方是否守約、自己絕不背棄的信念。契約則經締約者同意隨時可以變更、修改、解除或終止,甚至是單方違約。在婚姻中,人要離開父母、與妻子連合、二人成為一體,進而生養後代,此種親密關係,是盟約,是無法也不應該用只要暫時肉體歡愉或利益結合、不願負擔長久義務的「同居關係」取代!

四、伴侶與同居人同義

 甘獻基的文章中,用「照顧關係人」來形容或定義「伴侶法」中的「伴侶」,其實是美化「同居人」,伴侶法是企圖美化「同居關係」。而「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制定「伴侶法」和提出新的「家屬法案」,其真正目的若不是要為不願意受到婚姻約束或無法結婚而只想同居的人解套,就是對於沒有配偶或親屬關係的人仍願意互相照顧的情況過分理想化。其實目前提供照顧的人有許多是被雇用的看護,我們不難想像當這種「伴侶法」通過時,會有一些被照顧的老人會與照顧者成立伴侶關係。一旦照顧者基於伴侶法取得類似配偶的權利,其他原本的親屬對許多重大事項就沒有置喙的餘地。試問:當伴侶與有血緣關係的親屬意見相左或利益相衝突時,究竟何方應該優先受到保障?有親屬關係並享有繼承權的人,很可能因半路殺出一個身分與動機不明的「伴侶」,被剝奪其原來親屬應有的權利,如此會衍生多少訟爭!

五、家屬間財務糾葛難解

 事實上,「家」,是一群「同財共居」的人組成的,要住在一起,財產的權利就要相通。對基督徒而言,夫妻是一體的,夫妻組成的家,同財共居,是最理想和符合神心意的家庭。但不能否認也不可諱言,有親屬關係和委身的盟約,都不能阻斷「謀財害命」的情事,何況沒有誓言、沒有委身的同居關係。伴侶盟推動的法案其實是挑戰貪婪和軟弱的人性,不知會誘發多少犯罪。例如為了騙取保險金,為家人投保,或是奪取遺產,而殺害家人等等。近年來,被詬病為「收屍隊」的少數不肖陸配,正為適例。同居的家屬之間,會產生共用的財產問題,居所的不動產、動產屬於何人,如何分配或分擔家庭財務,在成員隨時可能變動的情況下(因為任一方都可隨時終止同居關係、退出家庭),都會成為大問題和引發衝突。

六、伴侶法、多元成家的真正目的--「性解放」和「濫交」、「雜交」

 聖經說:「掩蓋的事,沒有不露出來的,隱藏的事,沒有不被人知道的。」(太十26、路十二2)今天因為伴侶盟同時推出三個法案,剛好讓這些部分激進同志運動分子隱藏的動機被彰顯出來(事實上許多同性戀者並不贊同這些法案)。基督教會的牧者們倡議連署反對法案,其實是因為洞悉草擬這些法案背後真正的目的,乃是「性解放」和「濫交」或「雜交」,是任意同居的自由。甚至我們可以直接指出:伴侶盟是要藉著國家法律除去過去同性戀和同居關係受到歧視的羞恥感和道德的譴責。這可以從10月26日同志遊行中聽到的諸多口號和言論得到答案(請上YouTube看一下從遊行錄影剪輯出的「性解放風暴即將襲台」影片即明)。

 查伴侶法中的「伴侶」沒有性忠貞的義務,所謂「伴侶」當然可以任意和其他人(單數或複數皆可)有性關係,「伴侶法」中的「伴侶」隨時可以單方解除契約不再繼續伴侶關係,則同居一段時間後還可離開找別人同居,並週而復始。通常會選擇不進入婚姻只要同居的人,是抱持「試試看、能不能在一起」的騎牆態度,有如「試婚」,一覺得不合適就分道揚鑣。這種不願意負責任的暫時關係,並不是光榮的,一般同居人並不會張揚這種關係,也就不太可能會願意去登記留下記錄。同居者來去自由,若分手也不會留下記錄,我們懷疑有多少人會去登記伴侶關係然後在分手後留下比「離婚」還不堪的記錄?試問,哪一個父母知道兒女的交往對象與別人有過同居關係還會同意他們在一起?

 何況情人之間必定要求感情上的忠誠,相愛本來就有排他性,伴侶法不要求伴侶忠貞,是過度理想化。沒有愛情、誓約、委身的伴侶關係,成為契約關係,只講條件或期限,只用法律保障權利卻沒有違約的刑罰和強制履行義務的規定,一方不想遵守契約關係單方就可以解約,這比商業契約還自由,豈非變相鼓勵大家不要婚姻只要同居?借用「我沒有丟石頭、你不要被打到」一文中所述,柿子挑軟的吃,若是可以只享權利、不盡義務,誰要用法律綁住自己?伴侶法真的難逃脫鼓勵以「同居關係」代替婚姻的嫌疑。

 至於家屬法(就是多元家庭)規定多元家庭的成員彼此間不必有愛、不必有親屬或性關係,但住在一起。試想,一個家庭的私密空間,豈不是提供隨時可以發生親密關係的最佳場地?在家裡你一定會自由自在地穿著睡衣、甚至更清涼的打扮,那不是給同住的人帶來引誘嗎?而不論有沒有血緣關係的人住在一起,超過一個以上的同居人彼此發生性關係,也沒有防止的辦法,這樣的法案不是鼓勵「濫交」是甚麼?在這種家庭成長的小孩,不是多了一些照顧他的爸爸媽媽,反而是多了很多可能性侵或傷害他的家人。現在正常的家庭教養小孩避免其走上歧途都已經力不從心、遑論所謂的多元家庭中沒有家長,沒有權柄的觀念,誰有權力管教小孩! 

 聖經說:「你們不要自欺,濫交是敗壞善行。」(林前十五33)身為基督徒,怎能支持「伴侶盟」推動的「伴侶法」、「家屬法」?

 伴侶盟希望藉著訂定伴侶法和家屬法讓不分性別的兩人或多人之間的關係保持彈性,不是只有結婚一個選項,但結果必定造成更多不安定和混亂的關係。君不見連有婚姻法律制度保障的家庭都越來越脆弱,小三橫行,何況沒有血緣關係、沒有委身的承諾所組成的家庭?相愛的人住在一起都難免摩擦,何況是僅因契約關係而同居的人?伴侶盟所推的法案真是完全著眼於爭取目前同居人間的法律權益,卻無法解決倫常崩壞之後要收拾的殘局。

 請大家看清楚,同運分子爭的第一步是同性婚姻合法,若不想被婚姻約束,至少可以同居,以「伴侶」名之。又為了方便同性戀者雜交,乾脆搞多元家庭,但為了遮掩這個目的,把其他弱勢家庭拉進來,美化這些同居關係。(其實在其理念中,所謂的朋友、鄰居、同事、同袍、xx之家等等,都可修改社福的法令達到相同的目的,無須另行訂定家屬法。)

 我們不要被表面似是而非的包裝給欺騙了,伴侶盟推出的法案,的確是要「毀家廢婚」。此觀102年10月26日同志遊行的三個訴求,就可明白:第一,要求「娛樂性用藥合法」,因為同志的PARTY搞雜交,需要這些毒品來提昇「性奮」。第二,同志要搞性解放,所以訴求要教導SM(性虐待)。第三,要求性工作者合法,這還是性解放。

 少數人爭取同居關係合法,要多數的家庭陪葬,要扭曲我們下一代的觀念,基督徒如何能繼續沉默?如性別平等協會出版的「青春水漾」光碟教導青少年,甚至兒童追求身體感官愉悅、鼓勵早早與異性或同性發生性關係,這是我們不能接受的。

七、保護兒童,教導正確和健康的家庭觀念

 最後,基督教會牧者們反對同性婚姻法案還有一個重要的原因,是從保護兒童的觀點出發。因為同性婚姻、伴侶法和多元家庭法案最大的受害者,會是兒童。同性無法生出小孩,唯有借腹(借精)生子或是收養小孩,前者會衍生出誰是真正的父母、或代理者爭奪小孩親權的糾紛;後者則在收養家庭崩解的時候,小孩面臨被拋棄的風險,或是在一群無血緣關係的家屬中增加被性侵或虐待的風險。沒有婚姻約束的家庭是個不穩定的家庭關係,比起親生兒女來說,養父母對於沒有血緣的養子女,甚至只是住在一起幫忙教養沒有法律上收養關係的小孩,比較不容易產生濃烈的愛和犧牲奉獻的情操,一堆無血緣的家屬參與撫育和教養更會讓小孩無所適從。遑論在這個家庭分裂或重組時,小孩會成為人球被拋來拋去還是被爭奪,都更增加不確定的風險。我們相信若小孩有選擇的權利,他們會希望有正常的父親、母親,和一個完整的家庭。小孩不會願意被同性家庭或沒有婚姻關係的一群人收養。這就是護家盟揭櫫的理念和高舉的大纛,撇開信仰給我們的價值觀,我們希望以幸福的家庭來保護小孩、養育身心健康的下一代。健康的家庭是社會穩固的基礎,不能因為社會已經越來越亂了,乾脆讓亂源之一就地合法。

八、對於同運律師團四點聲明的回應

 法律會導引教育的方向,因為法律是最低度的道德,如果連這個道德的底線都守不住,將來受衝擊的不止是婚姻和家庭,而是整個社會倫常的崩解。

 一個人有生病的跡象,我們會趕緊改善他的飲食和調整作息,避免他真的生病。而不是先預期他可能會發生的一大堆其他併發症,去把所有相關的藥買來。我們不願意社會走向病態,不願意國家淪為所多瑪、蛾摩拉,招致上帝的審判。所以雖然同性戀存在是事實,我們也尊重這些人的權益,但同性婚姻有害於社會善良風俗,不應以立法鼓勵這個現象。目前少子化已經衝擊人口結構,未來會產生很大的經濟問題,同性婚姻會造成更嚴重的後果,把國家帶向滅亡的途徑。法律要導正這種偏斜的社會趨勢,而不是隨從這樣的趨勢事先訂定法律因應。

 同性戀者作為一個自然人的人權已有足夠的法律保障,他有和異性結婚的權利,要與同性伴侶發生性關係或同居,法律也沒有禁止。所謂制定法律予以規範,目前恐怕是多餘的,同性戀者除了爭取結婚的權利,其實應該也不願意被政府其他法律規範。同性戀者要的是更多的自由,是「解放」,不是約束,所以說支持政府制定相關法律予以規範,反而與同性戀的訴求背道而馳。

九、結語

 我們要遵行人間的法律,但我們有更高的行為準則:聖經。既然聖經中多處定義同性的性行為是罪(異性間婚姻外的性行為也是罪),我們當然不能贊同將同性婚姻合法化,而使下一代價值觀錯亂。以弗所書五11-12說:「那暗昧無益的事,不要與人同行,倒要責備行這事的人,因為他們暗中所行的,就是題起來,也是可恥的。」求主憐憫失喪的靈魂,教導我們幫助在黑暗中的弟兄姊妹走出埃及,行在光明中。

*本文作者不主張版權,歡迎影印/轉載。

 
最後修改於 2013-11-16, 週六 15:30

 

石頭文原文:https://www.facebook.com/Parents.LGBT/posts/5991624668183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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